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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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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其中钱某某曾任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应的钛白粉客户信息。2018年12月底,二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章,通过杭州某化工公司邮箱向多家国外钛白粉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及声明。同时,二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货商某化工公司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由二人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贸客户,销售利润五五分成。二人使用上述方法,将原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贸易订单流失。经审计认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1370余万元,共计违法所得约452万元。经鉴定,杭州某化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客户信息在2023年7月9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0年5月,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某控制阀”项目的研发,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产品工程师,自2020年7月起参与该项目研发,并于2021年4月离职。同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将“某控制阀”产品设计数模图纸等发给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某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使用上述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22年2月10日,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专利申请情况后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报案。经鉴定,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阀”技术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某控制阀”项目实际核实含税研发成本为人民币85余万元。

  (一)依法惩治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离职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针对权利人损失金额认定难题,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夯实证据基础,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破解难题,精准打击犯罪。判决明确涉案技术信息被申请专利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并将七次版本迭代、员工离职后至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期间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准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有力挽回权利企业损失,充分发挥刑罚震慑力,彰显司法裁判社会治理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违反上述约定,接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询方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客户(经查证有26个号码来自于注册地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C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经鉴定,C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信息”“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信息”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被告人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关信息与该公司主张的上述秘密点分别构成实质相同。

  (一)构建专业审查模式,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杭州市检察院构建“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实现专案专办,确保案件质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就被告人所提涉案信息已经公开的抗辩申请重新鉴定,将原本认定的3个秘密点修正为2个秘密点;就被告人主观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主观上明知有境外机构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有效形成指控思路;积极敦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犯,愿意以自身知识技能回报社会。

  齐某某系A公司媒介总监,负责寻找流量平台并向公司推荐合作。2019年10月,齐某某得知A公司欲以2000万元的价格承包B公司2020年全年互动广告位后,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黎某某、孟某某,三人共谋通过利益捆绑B公司广告运营负责人段某某,由段某某给A公司设置需预付1000万元作为合作的前置条件,在A公司拒绝后,齐某某谎称C公司系B公司代理,可为公司垫付预付款,使公司接受代理模式。经查明,C公司系黎某某购买的空壳公司,三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在竞争中取得了不正当优势,进而利用该空壳公司,在未履行任何代理作用的情况下,赚取536万余元。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在引导补充侦查中践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安机关共同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准确定性,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额罚金实现刑法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引导侦查过程中,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座谈、深入企业调研,堵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漏洞。积极追赃挽损,回应企业关切。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刑事政策宣讲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标的高于违法所得的和解协议,帮助企业挽回损失。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A产品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A产品内商业信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是最为关键的要件。“不为公众知悉”的判断又包括“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这三个关键方面。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A产品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B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杭州市中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A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A数据商业信息中的“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A数据商业信息是B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且针对限定范围用户公开,不属于公众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获取,其内容实时变更、算法并未公开,向限定范围的用户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应认定A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

  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依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栽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告拥有A、B两项技术秘密,由被告阿某在工作期间主持研发,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为其采取了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发放保密工资、划定保密区域等保密措施。被告阿某在明知其具有保密义务、涉案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外部人员,并在离职后专门设立某新能源公司作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工具,抢先申请技术专利、就涉案商业秘密与案外人开展合作、收取合作款项,导致涉案商业秘密被提前公开。经鉴定,涉案专利、某新能源公司现场的设备、工艺、技术资料等反映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装置和原料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75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事实,涉案商业秘密研发成本分别为500余万元和46余万元,原告据此主张以500万元作为已查明损失的计算基数,应予准许。关于倍数考量,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三倍的倍数。同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损失或获利已经查明的情况下适用。对于无法查清数额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收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将上述因素纳入商业秘密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考量范围。故在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于无法查明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法院同时认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仍应遵循填平原则确定最后的赔偿金额。最后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并销毁涉案侵权现场装置和原料。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本案系离职员工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并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在部分查明赔偿计算基数的情形下,依法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以查明的研发成本 500 万作为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处以三倍的共计 2000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酌定适用100万元法定赔偿。此案通过加大裁判力度惩戒恶意侵权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价值保护。同时,法院积极行使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查明案外人与本案的关联事实,充分考虑权利人从其它侵权人处实际获得的赔偿,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扣减,是知识产权 “填平原则〞 在司法裁判中的一次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和可操性的具体司法适用。从法律效果上,本案裁判公平公正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经调查,相关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系公司自行开发的技术,用于服务器后台算法,从未对外披露,同时参考权利人提交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办案机构认定该技术代码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有关技术信息已被权利人投入实际商业运营,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严密的保护措施,不仅限于公司规章、保密协议、分级保密管理等措施,且在陈某非法下载代码时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了举报制止,应认定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综上认定被窃相关技术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后,如何防止案件相关商业秘密的后续披露和使用问题一直是执法和维权实践上的难点。陈某窃取代码的行为虽被查处,但是代码文件下载后不排除已隐藏转移,其离职后入职了一家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在线视频企业,相关技术显然极为诱人。为有效防止陈某在后续工作中继续披露和使用相关技术,办案机关探索了通过行政调解附加后续保密义务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新处理模式。本案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行政调解,陈某向权利人作出了《补充保密承诺》,承诺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直至公开,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取得了权利人谅解。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为从轻情节在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这一创新举措为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的后续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得到了受害企业的好评。

  经调查,上述数据既未载入行业通用知识体系,也未通过公开渠道披露,且存储于需要账号密码登录的自主研发ERP系统(区别于市场通用系统),该数据不为公众所知悉;数据可直接降低生产成本和周期,通过数据分析形成的定价策略能增强客户粘性,构建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商业价值;权利人对相关数据通过《劳动合同》、《商业机密保密通知书》、ERP系统分级权限管理、规章制度培训等措施保护,系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综上上述数据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直面了商业秘密案件证据隐蔽性强、电子数据易篡改灭失、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等现实挑战。采用“现场控制—技术固证—多源印证”的复合取证模式,有效突破了传统执法瓶颈。例如,针对徐某使用他人账号登录系统的隐蔽行为,不仅提取了ERP系统的操作日志作为直接证据,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ERP数据传输痕迹,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窃取使用的行为具象化;对于肖某使用历史报价单数据制作竞争性PPT的行为,执法机关溯源至其个人电脑存储的原始文件,构建“数据存储→加工使用→对外披露”的完整证据链。

  依法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商业秘密案件。2024年以来,杭州检察、杭州法院、杭州公安、杭州市监四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办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全市公安机关在“安芯”专项行动中,护航IT软件、低空经济等行业发展,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加大保护力度,累计侦破刑事案件3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其中1起案件被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市法院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31件,其中办理的全国首例数据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案,突破传统商业秘密限于技术方案或客户名单的认知,明确数据产品通过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受法律保护。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多起知名高新技术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钱塘区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保障被侵权企业在起诉前获得先行赔付3000万元,工作经验得到最高检肯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商业秘密案件14件,结案6件,罚没款合计143万元,在查处数据、人工智能代码等新型前沿商业秘密案件方面有新突破。

  发挥优势,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四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创新保护模式,赋能商业秘密保护。市公安局搭建“商业秘密侵权违法犯罪智能研判助手实战应用场景知识库”,提升科创企业主动预警和风险感知能力。市法院充分发挥“三庭一院”审判矩阵优势,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民、行、刑交叉问题,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市检察院打造“线上+线下”知识产权检察前沿集群,实质化运行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逐步形成“1+4+N”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新模式。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站点建设,上线集商业秘密范围在线识别、风险精准预警、存证自行实现、服务一键提供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数字化平台。

  完善标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化水平。市公安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指标体系》,编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秘密风险基础防范工作指引》,内容涵盖企业需要采取保密举措的各个维度,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护密全方位解决方案。市法院推动健全商业秘密鉴定工作体系,提高商业秘密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市检察院制定全省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侵权行为辨析、损失认定等难点提供办理思路。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风控法务指引》,引导企业科学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

  畅通刑民行衔接机制,织密商业秘密保护网格。四单位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合作指引》,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职能充分融合;会签《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备忘录》,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执法司法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在杭州市知识产权大厦共同建设杭州市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基地,在上城、滨江等特色品牌和高新科创企业集中地区建立“一站式”知识产权联合保护中心,努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刑、民、行”协同难题;合作创建“长三角技术调查官共享库”,推动长三角区域技术调查资源共享。

  四单位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量身定制”的法治服务。市公安局组织全市知识产权警务联络官为企业提供“店小二”式普法培训100余场,指导服务300余次。市法院树立“如我在诉”理念,把握商业秘密案件特点,更好更快厘清诉争、化解矛盾、兑现权益,为审判提质增效,同时深入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努力做到“判一案息一诉”。市检察院着眼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通过“营商环境检察e站”“送法入企”,打造商业秘密普法宣讲精品课程,为企业提供“嵌入式”检察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企业供应链商业秘密保护探索,目前正在联合部分企业开展实践应用试点。

  池海江: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今天,作为最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之一的商业秘密,其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已在国内外形成普遍共识。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商业秘密范围扩展到所有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并且首次将数据等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杭州数字经济活跃,涉数据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杭州法院积极探索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逐步形成了以区分保护为核心的数据司法保护新模式:一方面,通过对数据侵权行为予以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数据,赋予商业秘密保护。

  杭州中院于去年审理了一起涉平台数据产品商业秘密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中涉及的数据产品系某公司开发的经营分析工具,能为平台商家提供决策支持。法院认定该数据产品因其具有加工分析形成的衍生数据特性,凝结了开发者人力物力投入,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三大要件,构成商业秘密。该案原告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数据产品,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司法确认,探索了一条以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产品的新路径。

  一是全力维护国家安全。近年来,境外咨询公司通过咨询委托等方式窃取国内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危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利益,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本次发布的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系全市首起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严厉打击商业间谍犯罪活动,既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也助力维护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我们还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该案办结后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撰写社会问题专报等,促进涉案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级。

  二是全面化解矛盾纠纷。商业秘密类案件维权难、成本高,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本次发布的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优势,准确认定涉案企业客户信息系具有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在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基础上,联合法院等多方合力,推动被告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在判决前退赔被害单位700万元,及时挽回权利企业损失,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三是全链条惩治侵权违法。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是推动案件办理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的关键环节。本次发布的沈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人员周某某,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实害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商业秘密保护“一盘棋”理念,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建议行政部门对周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避免了刑事处罚后出现的“监管真空”,打通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作通道,织密商业秘密保护网。

  一是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市监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站点的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站点105家,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站点533家,基本构建起了以省级示范园区为骨架、省市级示范站点为核心、镇街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为配套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同时我们起草发布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风控法务指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分类保护措施,特别是维权指引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和介绍,受到企业欢迎。

  二是培育企业商业秘密数字化保护平台。我们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数字技术优势,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强化预防性保护为主要目标,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了线上的商业秘密综合保护市场化的应用平台。该平台自去年4月22日正式上线余家企业使用了在线体检、离线存证、专家咨询等服务。这一创新实践也得到广泛关注,前段时间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全国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上,我们做了专门的经验介绍。

  三是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体系化保护。针对科创企业服务发展的需要,比如我们指导某上市公司,从公司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高度出发,将技术研发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员工奖惩、保密审计等有机结合,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整体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体系为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同时,我们瞄准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沿领域,根据现代制造业中供应链链主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之间在技术交流、联合开发和委托生产等商业合作中,容易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和问题的特点,结合杭州大型链主企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链主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秘密体系化保护问题。目前与相关机构和大学院校合作,在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链主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实现产业链全链条各环节的成体系的保护。目前这个工作正在与企业一起开展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是加大商业秘密执的力度。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断加强商业秘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别是在数据类、人工智能代码类等新型前沿商业秘密案件查处上取得重要突破。在相关案件查办中,我们还创新开展了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民行衔接和行政调解附加后续保密义务等做法,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为企业挽回巨额的损失,获得企业好评。近期以来,我们有三起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杭州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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